是什麼讓人們走上街頭
介紹韓國民主的照片,常以人群為中心:學生站滿道路、家庭舉著燭光、市民揮動演唱會應援棒。只看畫面,這段歷史可能像是一場接一場集會,接著總統換人。不過,使人們聚集的原因各有具體內容。選舉被操縱,學生死於警察訊問,相關機關試圖隱瞞死亡經過,總統又把軍隊派進國會。先理解這些行為,才能理解街頭的人們為何出現。
每個事件的發展也不同。要求公正選舉的抗議,變成要求總統下臺;校園裡的憤怒,進入職場與其他城市;街頭訴求,與國會表決及法院裁判接上。1960年四月革命、1980年光州、1987年六月抗爭、2016至2017年燭光集會與彈劾,以及2024年戒嚴後的事件,包含前進與挫折。韓國的地方在這裡是道路、議場、訊問室與法院,是歷史發生的實際空間。
1960年:被操縱的選票,失蹤的馬山學生
1960年3月15日,韓國舉行總統與副總統選舉。李承晚及執政自由黨試圖延續掌權。舞弊不只是開票後修改票數。國家記錄院介紹的祕密指令,包括預先將選票放入票箱、讓數人分組公開投票並檢查選擇,以及排除反對黨監票人。有人能查驗投給誰,就算拿到選票,也未必能自由決定;監票人被排除,又少了核對計票的一道保障。
馬山在選舉當天發生抗議,警察鎮壓造成死傷,學生金朱烈失蹤。4月11日,他的遺體在海中被發現,眼部嵌著催淚彈。消息使選舉舞弊與一名學生的死亡連在一起。人們除了要求重新選舉,也追問他為何死亡、警察做了什麼、由誰負責。失蹤學生成為新一波街頭衝突的中心。
憤怒擴散到首爾的大學與其他城市。4月18日,高麗大學學生結束示威、返校途中遭政治暴力團夥襲擊。集會已經結束,參與者卻無法安全回校。抗議因而不再只是某個投票所的舞弊,而是政權如何對待提出批評的人。
4月19日開槍,26日宣布辭職
4月19日,大學生、中學生與其他市民走上首爾街頭。警察向前往景武臺的抗議者開槍。景武臺是當時的總統官邸,位於後來與青瓦臺相連的地點。其他城市也有示威與槍擊。政府宣布戒嚴,但在大量死傷後,追究責任的要求並沒有停止。原本想延續權力的選舉,反而削弱政權統治的正當性。
4月25日,大學教授加入抗議。258名教授簽署時局聲明,要求追究舞弊責任及政權退出,學生與市民也加入遊行。政府試圖藉由部分官員離職平息風波,但要求已經指向總統本人。次日,李承晚宣布辭去總統職務。「辭職」是結果,在結果之前,人們曾承受開槍、受傷與逮捕,仍繼續抗議。
新的政治機會沒有長期維持。1961年5月16日,軍事政變推翻第二共和國。市民曾迫使總統下臺,卻未能阻止次年軍隊奪權。四月革命留下集體行動能改變權力的經驗,也留下維持新秩序的難題。取得權利,與讓保護權利的制度持續運作,並不是同一項工作。
1980年光州:衝突從校門進入城市
1980年春天,民主化要求持續發展。5月17日,非常戒嚴擴大至全國。18日,全南大學學生在校門前與空降部隊衝突,抗議無法進入校園。軍隊的暴力鎮壓沒有停在大學周邊。市民在街上看見毆打與抓捕,更多人加入抗議。
20日,計程車、公車等車輛參加示威。平時在城市裡工作、駕車的人,從學生抗議的旁觀者成為參與者。錦南路與全羅南道廳前成為聚集中心。21日,道廳前發生集體開槍,市民隨後武裝起來。若只截取持槍市民軍的畫面,就會省去此前軍隊暴力與槍擊造成死傷的過程。
戒嚴軍撤出市中心後,市民與學生在道廳組織善後。他們照護傷者、分送食物,要求釋放被帶走的人,並嘗試與戒嚴當局交涉。如何救人、避免更大傷害,市民內部也有分歧。有人主張交還武器並談判,有人認為必須繼續抵抗。共同支撐城市的畫面中,也有下一步該怎麼做的艱難選擇。
27日凌晨,戒嚴軍進入道廳等主要據點,鎮壓抗爭。家屬仍須尋找死亡、受傷或失蹤親人的下落;倖存者承受逮捕、訊問、污名與沉默壓力。保存記錄及查明真相的活動持續多年,因為國家暴力、受害者與責任需要得到公開確認。武裝抵抗結束,並不等於事件影響結束。

1987年:訊問室裡的死亡
1987年1月14日,首爾大學學生朴鍾哲在南營洞對共偵查設施接受警察訊問時死亡。警察要他說出一名遭通緝學長的下落,對他施以水刑。最初的死亡說明掩蓋了酷刑。驗屍、報導、相關人員證言與後續揭露,逐步推翻這個說法。人們面對的不只是暴力,還有施暴機關試圖控制事實的行為。
在追悼與查明真相的要求持續時,全斗煥政府於4月13日宣布維持現行憲法。這項「護憲措施」拒絕總統直選改革,準備以間接選舉交接權力。民眾要求追究一名學生死亡的責任,同時被告知不能直接選擇下一任總統。酷刑抗議與選舉制度改革因而連接。
5月,天主教正義具現司祭團揭露朴鍾哲案責任遭限縮、事實被隱瞞的情形。6月9日,延世大學學生李韓烈在示威中遭警察發射的催淚彈擊中頭部,陷入危重,直到7月5日死亡。六月抗爭發展時,人們既哀悼已經死去的學生,也擔心另一名重傷者的生命。具體傷害和掩蓋,使制度爭議成為迫切的公共問題。
從明洞聖堂到總統直選
6月10日,全國舉行集會,譴責掩蓋並要求撤銷護憲措施。明洞聖堂的靜坐成為持續聚集的據點,支持者送來水、食物與藥品。上班族在午休或下班後加入,被稱為「領帶部隊」。校園內組織的行動,進入不同工作時間與聚集空間,參與面隨之擴大。
其他城市也有各自的抗議中心,包括釜山天主教中心,以及仁川車站與工業職場周邊。勞動者參與後,集體行動延伸到工資、工時與工會權利。總統直選是核心要求,但行動經驗也觸及誰能在日常工作中發言、協商。
6月29日,執政黨人物盧泰愚宣布接受總統直選等改革。憲法隨後修改,12月舉行直接選舉,由盧泰愚當選。選舉入口打開,並沒有立即產生與此前軍人政權毫無關係的總統。不過,市民選擇總統及日後追責的管道確實增加。制度改變與某個人物取得選票,是相連但不同的政治過程。
2016至2017年:私人介入、燭光與彈劾
2016年,在朴槿惠政府中沒有公職的崔瑞元,當時廣為人知的姓名為崔順實,被揭露介入國政、謀求私利。憲法法院審理總統文件轉交、她提出意見與修改,以及人事和基金會運作介入。這不只是總統向私人聽取建議,而是未受正式責任與監督約束的人,取得國家資訊及權力影響。
要求總統負責與離職的市民參與燭光集會,照片裡可見家庭與不同世代。國會2016年12月9日通過彈劾訴追案,總統權限停止,憲法法院開始審理違法是否足以構成罷免。街頭責任要求,與各機關依權限推進的程序同時存在。
審理也追蹤資金和組織如何運作。Mir與K-Sports基金會由企業出資,但主要營運決定由朴槿惠與崔瑞元作出,而不是出資者。崔瑞元使基金會與自己經營的廣告公司簽約;總統指示下的幕僚,也要求企業聘用特定人員或進行交易。以公共事業為名募集的款項與總統影響力,成為取得私人利益的通道。法院認定侵害企業財產權、經營自由,並違反總統公正履職的義務。
隱瞞也影響罷免判斷。否認介入、掩藏事實,會減少國會調查與媒體監督的機會。法院評估持續違法,以及相關回應是否表現遵守憲法、避免再犯的意願。它處理的不是一項政策效果不佳,而是權力私用及監督遭阻如何損害憲法秩序。
並非全部訴追理由都成立。部分公務員人事及對媒體施壓的主張,缺少足夠證據連結總統介入與私利。世越號事故部分,多數意見認為,僅憑認真履職的抽象義務,難以據此作出罷免。兩名法官在補充意見批評履職不誠實,但也未認為單獨足以罷免。這沒有消除事故公共責任的爭論,而是說明此次彈劾審判如何適用結束總統任職的法律標準。
2017年3月10日,憲法法院罷免朴槿惠。集會沒有取代法院判斷,但責任要求透過公共程序,達到結束總統任職的結果。其後選舉及刑事審判,依各自程序繼續。2024年12月戒嚴,又使既有權力控制機制面對必須真正運作的時刻。
2024年12月3日:軍隊權限進入民政
2024年12月3日晚間,尹錫悅透過電視演說宣布緊急戒嚴。憲法法院記載宣布時間約為晚間10時27分。總統列舉反對黨推動彈劾、刪減預算,聲稱國政癱瘓。這是宣布者提出的理由;政治衝突是否符合憲法要求的緊急狀態,則是法院後來審理的問題。
韓國憲法第77條在戰爭、事變或相當的國家緊急狀態下,為軍事需要或維護公共安全秩序,允許實施戒嚴。它不是平時快速解決朝野爭執的權力。一般情況下,參加政黨、集會及批評政府,不需要軍事司令部批准。宣布戒嚴的衝擊,是試圖將軍方權限放進這套民政秩序。
陸軍參謀總長朴安洙出任戒嚴司令官,發布第1號布告令。布告禁止包括國會、地方議會及政黨活動在內的政治活動,將新聞出版置於戒嚴司令部控制之下。原本能要求解除戒嚴的國會,也被列入禁止範圍。制約緊急權力的機關,可能被這項權力禁止運作。
布告寫明晚間11時生效,法院則記錄實際發布約為11時23分。宣布過程也有缺漏。法院認定,國務委員到場不等於進行實質國務會議審議,宣布文件沒有總理及相關國務委員副署,也沒有正式通知國會。讓部長檢討決定並承擔責任、讓國會及時行使解除要求權的程序,並未完成。
國會:守住可以表決的房間
第77條第5項規定,國會在籍議員過半數要求解除時,總統必須解除戒嚴。但議員必須能進入議場、完成表決,權限才能行使。因此,戒嚴宣布後,國會的門與走廊成為憲法程序能否繼續的實際條件。
法院具體記下部隊移動與指示。第707特殊任務團97人乘直升機前往國會,其中16人在12月4日凌晨0時33分左右,打破本館右側兩扇窗戶進入。第1空降旅也進入院內。國會職員和議員助理堆放家具、噴灑滅火器,以身體阻擋部隊。現場有人受傷,建築與設備受損。
法院認定,總統約在凌晨0時30分致電特殊戰司令官,認為表決法定人數似乎尚未達到,要求破門並拖出裡面的人。尹錫悅否認。法院檢視指揮官證言、議員正在本會議場聚集的情況,以及部隊會議中透過開啟的麥克風傳達的話語,未接受否認。其判斷指向以身體強制減少能參與表決的人數。
部隊未能進入本會議場。走廊和入口的阻擋為議員爭取聚集時間。特殊戰司令官確認解除要求案通過後,命令停止任務並撤退。國會控制戒嚴的條文,與守住能作決定的房間連在一起。
凌晨1時2分左右,國會通過解除緊急戒嚴要求決議,出席190人全數贊成。這不是一般反對聲明,而是對總統產生解除義務的決議。總統約在4時20分表明解除,國務會議約在4時29分作出決定。國會表決、總統表態及會議決定,是先後發生的階段。


解除後的兩次彈劾投票
戒嚴解除沒有消除宣布與派兵責任。彈劾審理追問總統違反憲法和法律是否嚴重到足以罷免;刑事調查與審判則判斷具體行為是否符合犯罪要件、應如何處罰。同一事件帶出不同目的與標準的程序。
12月7日,第一次彈劾訴追案未達表決法定人數。總統彈劾須在籍議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300席意味至少200票。執政黨議員多數不參與,第一次投票未能成立。戒嚴已解除、民眾要求強烈,都不會取消國會可決條件。
12月14日,第二次訴追案在300人中得到204票贊成,總統權限停止。但這還不是最終罷免。國會提出訴追後,憲法法院必須審理理由。國會前人群與應援棒是社會現場,表決及裁判則由機關各按權限完成。
漢南洞:有令狀,卻無法執行
調查機關需要取得總統人身控制以進行訊問。2025年1月3日,高位公職者犯罪調查處,簡稱公調處,與警察在首爾漢南洞總統官邸執行逮捕令。警衛處一方阻擋,雙方對峙後中止執行。法院簽發令狀,與現場能否接觸當事人,出現落差。
保護總統安全,不等於支配刑事調查。尹錫悅一方爭議公調處權限與令狀合法性,調查者則試圖執行法院決定。法律分歧化成進入官邸、人員站位與調查人員移動的身體對峙。
後續審判處理以警衛處人力和資源設置車輛障礙、人牆,以及對調查人員施加有形力量的行為。第一次失敗後,又為阻止下一次執行準備鐵絲網、障礙車輛、人牆訓練及展示威勢的巡邏。大法院維持原審判斷:命令這些措施以妨礙令狀執行,不屬正當警衛。
法院也處理調查權限。總統任內不受刑事追訴的特權,不是禁止全部調查。在本案,公調處實際調查權限內的濫用職權,並認知直接相關的內亂嫌疑,因而符合公調處法的相關犯罪調查範圍。這是對實際調查的犯罪及其關聯作出結論,不是概括授權調查任意犯罪。
主張官邸有軍事祕密,也不能無限拒絕搜索。必須提出可能損害國家重大利益的具體、客觀理由。法院認為本案警衛處長沒有提出必要理由,也未認定存在相應危險,維持拒絕不合法、搜索令執行合法的判斷。
妨礙逮捕等另案,一審判5年有期徒刑,二審改判7年,2026年7月9日經大法院確定。被告與特別檢察官上訴均遭駁回,但並非全部起訴內容有罪。虛假戒嚴宣布文件的製作,與使用這份文件,是不同犯罪判斷;僅將文件放在抽屜,不能認定已使用,相關無罪判斷維持。總體有罪標題之下,仍有個別行為的區別。

雪裡的「Kisses團」
首次逮捕令執行失敗後,要求彈劾的市民繼續在官邸附近集會。1月4日深夜到5日清晨,參與者裹著銀色保溫毯,留在寒冷與降雪中。圓圓的包裹身影讓人想到好時Kisses巧克力鋁箔包裝,「Kisses示威隊」「Kisses團」稱呼由此傳開。這是現場人群的暱稱,不是單一正式組織。
在戶外待數小時並度過夜晚,需要保溫、食物及休息場所。當時報導記下附近休息空間與市民送來的餐點。坐在道路上的人之外,提供物資與場地者也支撐集會。當代K文化演唱會的應援棒成為視覺象徵,保溫毯則讓人能繼續留下。
雪不是舞臺背景,而是必須承受的環境。令狀遲未執行,調查也被延後。留在官邸旁是持續要求、見證執行的行動。有人幫忙披毯,有人送熱食,有人開放休息空間,讓要求能延續到隔天。銀色影像裡,也有度過一夜所需的勞動與照料。
1月15日逮捕,接著仍須審查
2025年1月15日上午10時33分,公調處與警察第二次執行令狀,逮捕尹錫悅,距離首次中止已有12天。調查機關取得人身控制,不代表逮捕當下便確定所有嫌疑有罪。
逮捕與其後繼續羈押所需的令狀,是不同階段。初步逮捕後,繼續限制自由須再次審查必要性與法定條件。首爾西部地方法院1月18日進行拘留前嫌疑人審問,19日凌晨公布簽發拘留令。15日逮捕、18日審問、19日簽發,不能合成一件事。
同時,憲法法院彈劾審判持續。能否維持總統職位,與調查犯罪嫌疑並行。罷免不等同刑事定罪,逮捕也不會使彈劾審理可以省略。涉及同一人的新聞裡,各機關其實面對不同問題。
1月19日:作出決定的法院遭襲
拘留令消息傳出後,部分尹錫悅支持者闖入首爾西部地方法院,破壞設施。直接導火線是繼續拘留的決定。這與官邸執行妨礙、要求彈劾的集會,是不同事件。被攻擊的是作出判斷的建築,以及在裡面維持業務的人們。
法院決定可以批評,當事人也可循法定程序爭執,但不能因此破壞器材、闖入辦公室或威脅他人。同樣,不能將法院外每一位集會者都視為襲擊者。刑事責任必須依據具體行為與證據。
對峙早於令狀簽發。18日審問時支持者聚集,晚間有人試圖越過後門。公調處職員審問後乘車離開,也受到阻擋。後經大法院確認的案件,記下敲打車輛前方窗戶、後方用人牆阻止倒車的行為。完成工作的職員無法離開。
法院內部的經過,可以從次日向國會提交的報告看得更清楚。1月20日法院行政處長千大燁說明:約凌晨2時53分公調處收到實體令狀與記錄,2時59分法院公布簽發資訊,3時左右新聞報導跟進。初期報告把突破警察阻擋進入院內的時間記為3時7分左右,把破壞正門及窗戶進入建築的時間記為3時21分左右。這些是次日報告的時間,應與後來白皮書及個案判決的詳細地點、時刻分開。簽發消息、進入院區、進入樓內,是先後發生的階段,並非同一瞬間的畫面。
值班室通常處理夜間令狀事務,那晚卻同時成為阻止進入與避難的空間。法院行政處次長裴亨元向委員會說明,職員移動自動販賣機擋住入口,但值班室窗戶被打破、有人進入後,職員撤向樓上。他也報告值班室監視設備受損,正進行恢復工作。後來的白皮書記載兩名職員與一名受傷警察躲進夜間休息室。守住入口與保護房內人員同時發生。只說設施遭破壞,便難以看見工作設備受損與人員尋找避難處在同一危險中接續發生的事實。
避難沒有在登上屋頂時結束。國會會議紀錄第5頁宣讀的經過報告提到,職員用椅子等堵住屋頂出入口,防備有人繼續上來。隨後考慮再次進入的風險,轉往地下二層設備室,等待樓外情況穩定。屋頂與地下不只是建築上的位置,也是保護自己、判斷下一步移動的地方。這些撤離記錄,使我們不能把襲擊理解成法院內空無一人,或危險始終只在建築外部。
部分進入者上到法官辦公室所在的7樓。千大燁的報告說明有人尋找簽發令狀的法官,以及對應辦公室的損壞;後來已確定的案件判決記錄了踢門損壞鎖具、搜尋辦公室等具體行為。但不能把當時報告者的推測,改寫成所有參與者的事先計畫均已獲證明。初期國會報告記載,警察約3時32分開始樓內控制與逮捕,約5時15分清退出樓內進入者。樓外對峙繼續,約7時28分大部分人散去。控制內部和周邊局勢平息,也是兩個時點。
次日恢復審判與公眾事務,不等於全部損害已修復。千大燁1月20日在國會說明,人員及設施支援讓當天工作繼續進行。下午他又解釋,有職員反映心理創傷,正準備持續照護。委員會也問,迅速重開是否給職員留下足夠恢復空間。更換門窗、電腦及監視與門禁設備,接待辦事者,讓遭遇威脅的人重新感到安全,並不以同一速度推進。法院重新開門與事件真正結束之間,仍有這段距離。
2026年4月30日,大法院在2026도999案確認侵入、妨礙公務、將職員困於車內、損壞設備等原審判斷。依行為不同,被告分別受實刑、緩刑或罰金。法院不是概括處罰集會身分,而是判斷進入哪裡、做了什麼。利用集體威勢侵入與個人建築物侵入,也有區別。這個案件確定,不表示所有襲擊相關審判均已結束。
修復費用另有民事程序。大法院公告指出,2026年8月26日,對5名已判決確定有罪者提告,請求約11億7590萬韓元復舊費及遲延損害金。這是請求金額,不是已付款,也非已確定賠償判決。計算範圍與時間,和白皮書初期估算不同。排除侵入者後,修復公共設施、決定由誰承擔費用的工作仍在繼續。
國會遭軍隊進入與法院遭襲,行為者和法律案件不同。本稿認為,兩者仍提出共同問題:能不能用身體力量阻止作出不利決定的機關。國會表決與法院令狀審查,不只為贊成結果的人存在。原本應能不受威脅地爭議決定的場所遭攻擊,損害超過破窗價格。
4月4日罷免與後續刑事審判
2025年4月4日,憲法法院罷免尹錫悅,決定書記載宣告為上午11時22分。戒嚴宣布和其後行為,接受憲法及法律審查。稱為高度統治行為,也不能避開司法審查;緊急權力仍受啟動條件與控制約束。
尹錫悅主張,戒嚴是提醒民眾注意反對黨行為的警告,且很快解除,違法不算重大。法院沒有接受。布告限制政治活動與基本權,軍隊阻礙國會權限時,憲法秩序已受侵害。法院說明,解除要求得以表決,是因市民抵抗、軍警消極執行,而不是總統保障國會自由。接受解除要求,不能抹除先前違法。
軍隊也被派到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法院認為,以排除舞弊疑惑為由占據辦公場地、要求搜索扣押資訊系統等,侵害委員會獨立性。妨礙國會、軍隊介入選務、禁止政治表達,涉及不同機關與權利。綜合而言,藉罷免維護憲法的利益,高於維持總統權限的利益。
因總統缺位舉行選舉、政權交接時,調查與審判沒有停止。2026年2月19日,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刑事合議25部,在內亂首魁及濫用職權妨礙權利行使案一審,判尹錫悅無期徒刑。同案不同被告因角色與證據,得到不同有罪、無罪及量刑結果。
一審重視總統守護憲法的責任,卻在不具法定緊急狀態時宣布戒嚴,試圖以軍警封鎖國會。判決考量軍警政治中立受損、下屬必須面對命令是否合法,以及重辦總統選舉、大規模調查與審判的社會成本。同時,也考慮期間短、現場節制武力而沒有致命傷者,以及多項計畫未執行。沒有達到目的,不代表免除責任。
截至2026年10月,這宗主案二審仍在進行,不能將一審無期徒刑寫成確定刑。妨礙逮捕等另案7年徒刑,則已於7月經大法院確定。同一戒嚴衍生的案件,起訴行為與程序階段不同。總統任職結束後,各法院繼續判斷個別責任。
可以表決的房間,可以執行令狀的入口
1960年有選票,卻有他人檢查選擇的安排。1987年無法直接選總統,還須揭開警察訊問室發生的事。2024年已有直選及國會解除戒嚴權,議員抵達議場之前,仍要阻擋軍隊。妨礙權利的方法與恢復權利的行動,隨時代改變。
官邸阻擋令狀執行,法院審查令狀的空間遭攻擊。漢南洞的人度過寒夜,需要有人準備保溫毯、餐點與休息場地。法院避難的職員回來,承受設備損壞仍繼續工作。大結論之下,有保護場地與人的工作,使決定能作成並付諸執行。
事件走向總統罷免與法院裁判,是韓國民主的重要成果。四月革命後的政變、民主化後的戒嚴,也說明取得的權利可能再受威脅。不利決定可以依法爭執,卻不能因此用力量阻止他人投票、調查、審判。維持這個條件,在下一場集會或選舉之間,也需要持續工作。
民主程序也需要讓人能投票、調查、審判的場所。韓國事件史記錄了取得權利、維持程序,以及再次遭遇威脅的具體過程。
資料來源與範圍
韓國民主化歷程:1960年 ↗四月革命時期的民主化運動 ↗韓國民主化歷程:1980年代 ↗光州民主化運動檔案與世界記憶名錄 ↗韓國憲法第65條:彈劾 ↗1987-10-29韓國憲法第77條:戒嚴與解除 ↗1987-10-29朴槿惠總統彈劾審判:2017年決定 ↗2017-03-10憲法法院通訊:2024年下半年 ↗尹錫悅總統彈劾審判:2025年決定 ↗2025-04-04燭光與太極旗集會:同時期的世代觀察 ↗2017尹錫悅總統彈劾主要判例與解除戒嚴經過 ↗2025-04-04韓國憲法:公布、施行與總統選舉 ↗1987-10-293・15舞弊選舉的指令與實施辦法 ↗4月25日大學教授參與抗議 ↗5・18民主化運動經過 ↗6・10民主抗爭 ↗朴鍾哲與六月抗爭記錄 ↗2024헌나8決定書及主要認定 ↗2025-04-042026도6500:妨礙逮捕等案確定判決 ↗2026-07-09披著保溫毯在雪裡過夜的示威者 ↗2025-01-05尹錫悅逮捕令第二次執行 ↗2025-01-15首爾西部地方法院1・19暴動事件白皮書 ↗2025-12-232026도999:法院侵入等案確定判決 ↗2026-04-30法院暴動復舊費民事訴訟 ↗2026-08-272025고합129:內亂首魁等案一審判決 ↗2026-02-192026年10月內亂二審進展 ↗2026-10-062025年1月20日國會法制司法委員會會議紀錄 ↗2025-01-20大法院實際判決書2026Do999 ↗2026-04-30二審判決書2025No2439 ↗2025-12-292016年11月26日,首爾光化門集會。Jjw攝。
Jjw · CC BY-SA 4.0 · 調整尺寸並轉換為 WebP